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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報告未收到4年后尿毒癥獲賠16萬
[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5-8-13 00:01
【byb.cn 】(來源:揚子晚報)張師傅在昆山某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13年,公司通知他體檢結果不理想,要復查,結果竟查出“尿毒癥”!隨后張師傅得知,在之前連續(xù)3年的體檢中,自己都被查出了尿檢不合格,但公司并未將體檢結果通知張師傅,也未安排張師傅復查。氣憤不已的張師傅一紙訴狀將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回放:3年未收到體檢單 第4年查出“尿毒癥”
2006年左右,張師傅進入昆山某工業(yè)公司工作。從2011年開始,公司與市疾控中心簽訂了健康體檢委托協(xié)議,由市疾控中心對公司職工進行職業(yè)病體檢,體檢結果由公司通知受檢員工。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單位體檢中,張師傅均被檢查出尿蛋白2+,隱血3+,結果顯示不合格,體檢表中清晰標明要求復查。但是,公司并未將體檢結果通知張師傅,更未安排張師傅復查。
2013年,公司又安排員工進行職業(yè)病體檢。公司的工作人員又一次拿到了張師傅體檢不合格的體檢表,然而針對此次體檢結果,昆山市疾控中心已經(jīng)不是建議張師傅復查了,而是直接確診了。2013年1月11日下午,張師傅所在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才到生產(chǎn)車間找到張師傅,并對張師傅說,張師傅體檢報告有問題,小便不正常,要去復查。張師傅到了醫(yī)院,當即就因“尿毒癥”被直接收治入院。
此后,張師傅前后住院3次,花費醫(yī)藥費13萬余元。因張師傅已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張師傅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賠償了8萬元。
2014年8月20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公司和市疾控中心未告知體檢結果、不組織復查的行為與張師傅未能實際治療,最終發(fā)展成尿毒癥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未告知職業(yè)健康檢查結果導致其未及時進行復查對張師傅人身損害后果產(chǎn)生的作用比例為25%。
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張師傅和家人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市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別賠償原告損失483349.98元。
這件“荒唐事”根子出在哪 ?
公司這么解釋:異常項目并非職業(yè)病體檢項目,沒有通知員工的義務
公司為何沒有將體檢結果告知張師傅呢?這其中有何隱情呢?在法庭上,昆山某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睂Υ?,公司是這樣解釋的:“我們公司組織原告體檢是進行職業(yè)病體檢,原告所述異常的項目并非職業(yè)病體檢項目,我公司并沒有通知員工的義務?!贝送?,公司還稱,其已經(jīng)口頭跟原告通知過,但是并不能給出證據(jù)證明。
此外,該公司還稱,根據(jù)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應流程和規(guī)定,原告完全可以自己查詢體檢報告,原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后果發(fā)生存在相應的過錯。
疾控中心這么辯白:體檢報告交付給了公司,且已用網(wǎng)站履行告知義務
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辯稱:“我中心為原告進行健康檢查是建立在我中心與某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之上,體檢報告都是交付給公司?!狈缮弦?guī)定,體檢機構如果在發(fā)現(xiàn)體檢人員有職業(yè)病或疑似職業(yè)病時,才有義務向體檢人員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書面的告知義務,除此以外,體檢機構應當將體檢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再將體檢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霸谀壳搬t(yī)療資源緊張情況下,如果體檢報告有一項有異常就要求體檢機構告知體檢者,體檢機構難堪重負。且體檢機構沒有體檢者聯(lián)系方式,難以直接交付書面體檢報告?!?br />
此外,疾控中心還表示:“中心已經(jīng)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利用網(wǎng)站,原告可以憑自己身份證以及檢查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流轉單上的條形碼就能查到所有的體檢結果,所以不存在我中心故意隱瞞體檢結果的問題?!痹嫒误w檢未向用人單位索要體檢報告,也未向相關勞動部門反映,也未向體檢機構提出,時隔3年,原告沒有去治療或咨詢,這一責任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
疾控中心也強調(diào):“我們進行的是職業(yè)病檢查,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的尿蛋白2+、隱血3+并不能推定為就是尿毒癥,體檢結果有很多原因都會檢測到2+,所以作為體檢機構,只要求其進行復查?!?br />
法院最后這么判的:兩被告均有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yè)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2002年公布施行的《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nèi),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yè)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fā)現(xiàn)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因此,無論該體檢報告異常項目是否涉及職業(yè)病,兩被告均負有告知義務。
若兩被告其中任何一個履行該義務則可以避免或延緩原告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最終法院認為兩被告過錯責任較大,結合鑒定報告確定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判決兩被告對張師傅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張師傅最終獲得了近16萬元的賠償金。通訊員 彭娟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蘇云
回放:3年未收到體檢單 第4年查出“尿毒癥”
2006年左右,張師傅進入昆山某工業(yè)公司工作。從2011年開始,公司與市疾控中心簽訂了健康體檢委托協(xié)議,由市疾控中心對公司職工進行職業(yè)病體檢,體檢結果由公司通知受檢員工。在2010年、2011年、2012年三次單位體檢中,張師傅均被檢查出尿蛋白2+,隱血3+,結果顯示不合格,體檢表中清晰標明要求復查。但是,公司并未將體檢結果通知張師傅,更未安排張師傅復查。
2013年,公司又安排員工進行職業(yè)病體檢。公司的工作人員又一次拿到了張師傅體檢不合格的體檢表,然而針對此次體檢結果,昆山市疾控中心已經(jīng)不是建議張師傅復查了,而是直接確診了。2013年1月11日下午,張師傅所在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才到生產(chǎn)車間找到張師傅,并對張師傅說,張師傅體檢報告有問題,小便不正常,要去復查。張師傅到了醫(yī)院,當即就因“尿毒癥”被直接收治入院。
此后,張師傅前后住院3次,花費醫(yī)藥費13萬余元。因張師傅已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張師傅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賠償了8萬元。
2014年8月20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公司和市疾控中心未告知體檢結果、不組織復查的行為與張師傅未能實際治療,最終發(fā)展成尿毒癥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未告知職業(yè)健康檢查結果導致其未及時進行復查對張師傅人身損害后果產(chǎn)生的作用比例為25%。
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張師傅和家人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市疾控中心和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和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別賠償原告損失483349.98元。
這件“荒唐事”根子出在哪 ?
公司這么解釋:異常項目并非職業(yè)病體檢項目,沒有通知員工的義務
公司為何沒有將體檢結果告知張師傅呢?這其中有何隱情呢?在法庭上,昆山某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睂Υ?,公司是這樣解釋的:“我們公司組織原告體檢是進行職業(yè)病體檢,原告所述異常的項目并非職業(yè)病體檢項目,我公司并沒有通知員工的義務?!贝送?,公司還稱,其已經(jīng)口頭跟原告通知過,但是并不能給出證據(jù)證明。
此外,該公司還稱,根據(jù)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應流程和規(guī)定,原告完全可以自己查詢體檢報告,原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后果發(fā)生存在相應的過錯。
疾控中心這么辯白:體檢報告交付給了公司,且已用網(wǎng)站履行告知義務
昆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辯稱:“我中心為原告進行健康檢查是建立在我中心與某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之上,體檢報告都是交付給公司?!狈缮弦?guī)定,體檢機構如果在發(fā)現(xiàn)體檢人員有職業(yè)病或疑似職業(yè)病時,才有義務向體檢人員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書面的告知義務,除此以外,體檢機構應當將體檢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再將體檢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霸谀壳搬t(yī)療資源緊張情況下,如果體檢報告有一項有異常就要求體檢機構告知體檢者,體檢機構難堪重負。且體檢機構沒有體檢者聯(lián)系方式,難以直接交付書面體檢報告?!?br />
此外,疾控中心還表示:“中心已經(jīng)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利用網(wǎng)站,原告可以憑自己身份證以及檢查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流轉單上的條形碼就能查到所有的體檢結果,所以不存在我中心故意隱瞞體檢結果的問題?!痹嫒误w檢未向用人單位索要體檢報告,也未向相關勞動部門反映,也未向體檢機構提出,時隔3年,原告沒有去治療或咨詢,這一責任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
疾控中心也強調(diào):“我們進行的是職業(yè)病檢查,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的尿蛋白2+、隱血3+并不能推定為就是尿毒癥,體檢結果有很多原因都會檢測到2+,所以作為體檢機構,只要求其進行復查?!?br />
法院最后這么判的:兩被告均有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yè)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2002年公布施行的《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nèi),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yè)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fā)現(xiàn)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因此,無論該體檢報告異常項目是否涉及職業(yè)病,兩被告均負有告知義務。
若兩被告其中任何一個履行該義務則可以避免或延緩原告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最終法院認為兩被告過錯責任較大,結合鑒定報告確定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判決兩被告對張師傅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張師傅最終獲得了近16萬元的賠償金。通訊員 彭娟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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