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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殺害實習律師 無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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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9-6-23 00:01

    【byb.cn 】(來源:中青報)6月19日,澎湃新聞刊發(fā)了一篇題為《紅谷灘殺人事件》的調(diào)查性報道,揭開了這起一度引發(fā)廣泛關(guān)注的惡性案件的神秘面紗。此時,距離年僅24歲的實習律師沈蕓(化名)在南昌街頭不幸遇襲身亡,已經(jīng)過去了26天。這起慘痛的案件,激發(fā)了很多悲傷、憤怒與恐懼的情緒,也引發(fā)了一系列討論與爭議。然而,大多數(shù)參與討論的人,對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與細節(jié)都缺乏了解,討論的焦點也屢屢被一些無法證實的傳言帶偏,讓人無法對這一悲劇形成清晰的認識。

 

這篇調(diào)查性報道,披露了兩個十分重要的真相。第一個真相,是死者與殺人者萬小弟(化名)之間沒有任何社會聯(lián)系,沈蕓確實是一起完全隨機的暴力襲擊的受害者,種種坊間傳言的“犯罪動機”都是缺乏依據(jù)的臆測。第二個真相,則是萬小弟從十四五歲起便表現(xiàn)出一系列異于常人的暴力傾向,并且在案發(fā)前正式被當?shù)蒯t(yī)院診斷為躁狂癥——一種需要服藥乃至住院治療才能控制的嚴重精神疾病。

 

這些事實的披露,使得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變成了萬小弟這樣的精神病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又是否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問題。一時間,網(wǎng)上出現(xiàn)了群情激奮的場面,帶著對受害者的強烈同情,很多人批判“精神病人免擔刑責”這一原則。在刑法的一般原則,和這種令人心痛的極端個案之間,正義似乎被打上了一個難解的結(jié)。

 

從樸素正義感的角度出發(fā),大多數(shù)人恐怕都無法接受一名殺人兇手在殘忍奪去一條年輕生命之后,竟然可以不受法律懲罰。然而,由于精神病人在很多情況下都缺乏以理智作出判斷的能力,根本不具備正常人的獨立行為能力以及相應的可責性,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會為精神病人犯罪設立專門的刑事豁免原則。這就導致了一個十分現(xiàn)實的矛盾:當精神病人犯下殘忍罪行時,社會大眾對正義的樸素追求,便會和法律保護的普遍正義原則發(fā)生明顯的沖突。

 

這種沖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很難避免,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在于:每一次這樣的沖突,都會影響法律原則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和法律的權(quán)威。我們固然可以將這種矛盾視為一種無法規(guī)避的“制度成本”,默默接受這種矛盾的發(fā)生。但是,人們也有必要思考,是否可以想辦法優(yōu)化與此相關(guān)的法律原則,或是在實踐中以靈活的方式處理具體個案,從而盡可能減弱這種矛盾的尖銳程度,讓法律更好地落實大眾對正義的追求。

 

具體到這起案件當中,公眾的擔憂,其實未必需要上升到法律原則的層面上加以解決。此前,在許多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當中,檢方都會要求對嫌疑人進行專門的精神鑒定,以確定其在犯罪的時刻是否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在這起案件當中,盡管萬小弟確實患有躁狂癥,但是,他在殺人時到底是因為發(fā)病而無法控制自己,還是因為自己的暴力傾向選擇了犯罪,依然是一個需要鑒定的問題。如果他在犯罪時并未發(fā)病,那么法院便可以在不違背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司法原則下,對其作出與其罪行相稱的懲戒。反之,如果鑒定能夠證明萬小弟確實是在疾病的影響下,非自主地做出了相應行為,公眾自然也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為何會對其從輕處置。

 

此外,精神病人免擔刑責,固然是一種對正義的通盤考慮,但與此同時,法律也必須充分考慮受害者理應得到充分補償這個基本的正義需求。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或許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處罰,但與此相應的是,犯罪者本人以及對其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家屬,應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彌補其免遭刑責對公平與正義造成的損害,補償受害者受到的損失。如果法律在民事領域能夠給受害者足夠的補償,同樣有助于消除公眾對保護精神病人的法律原則的不滿。

 

精神病人殺害無辜受害者,歸根結(jié)底是整個社會的悲劇。悲劇既然已經(jīng)發(fā)生,司法體制便應努力避免這一悲劇造成更多負面影響,彌補悲劇造成的損失。對此,我們期待這起案件最終能得到公正的審判與妥善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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